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2〕14号)规定:
一是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的50%。[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农民年纯收入)÷2]。按照2011年统计数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最高可达5950元,最低的为3500元,平均约4600元,较过去普遍有所提高。
二是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综合考虑自治区的财力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全区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4万元,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
三是落实重点安置政策。对《兵役法》明确的四类重点安置人员(服现役满12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当年接收、当年计划、当年安置。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4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服役经历等同基层工作经历。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聘用。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确定一定名额比例进行定向招考和聘用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在录用补充基层专武干部时,必须从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中产生。
五是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人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合伙人须是退役士兵)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自治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提供教育培训条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20分;烈士子女、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合格,报考自治区所属院校的,分别加20分、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复试录取。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