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应及时制止对境外烈士纪念设施污损等行为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表示,侵占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破坏、污损境外烈士纪念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活动无关的活动的,驻外使领馆应敦促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或人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的,驻外使领馆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所在国政府提交涉,敦促其依法严肃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为纪念中国烈士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包括:调查核实烈士纪念设施,搜寻查找烈士遗骸;修缮保护、新建迁建烈士纪念设施;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收集、整理、编纂、陈列、展示烈士事迹和遗物史料;组织开展烈士祭扫和宣传纪念活动;其他相关事项。
征求意见稿称,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列入部门预算。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确需新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以及因修缮保护需要或者因所在国建设规划等原因确需迁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征求意见稿强调,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应当与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划定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单方面拆除、变更、迁移纪念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烈士纪念日期间,驻外使领馆应当组织烈士公祭活动。在清明节或者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驻在国情况组织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所在国政府、我国援外单位、中资企业(机构)、华侨华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
驻外使领馆可以结合实际,为赴所在国祭扫的烈士家属提供协助,引导赴所在国参观访问的中国代表团、旅游者及旅居所在国中国侨民、留学生前往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瞻仰祭扫。烈士纪念活动应当庄严、肃穆,符合中国祭扫习惯和境外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国习俗。
征求意见稿强调,侵占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破坏、污损境外烈士纪念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活动无关的活动的,驻外使领馆应当敦促境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的,驻外使领馆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所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其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已返回境内的中国公民的,驻外使领馆应当敦促驻在国相关部门将证据移交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