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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防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6-06-01 00:31:18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优抚工作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4〕60号) 

 

  ()在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根据招考名额和岗位资格条件、大学生退役士兵具体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招聘。        

  (二)各市、县(区)所属乡镇(街道)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原则上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定向招录。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安置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其家庭,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受到嘉奖,本人提出调整专业,在学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允许其转入本校同批次专业;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专科生的,毕业后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所在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到自治区内其他高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自治区内大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八)退役大学生士兵被行政、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入工龄。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者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中,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有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自治区规定:对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以及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出国(境)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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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杨兆莲
  【稿件来源】: 宁夏国防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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