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进行空中航行和运输以及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国家对领空实施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有权禁止或准许外国飞行器通过或降落。
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国家领空主权只限于空气空间的原则,已为国际上普遍接受,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分界线尚未确定。1919年缔结,1922年生效的《巴黎航空公约》和1944年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只有经过国家间的特别协定或许可才能飞越另一缔约国的领空或降落其领土。国家间定期的民用航空飞行,由双边协定规定。因军事需要或安全理由,主权国有权在其领空设立禁区,禁止其他国家航空器飞越。缔约国在战争或宣布紧急状态时,可自由决定不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国际电信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无线电通信有完全管辖权。国家领空主权还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主要有: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若要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和群岛海道的上空可行使飞越自由,但必须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79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规定,任何外国飞机若不经过许可或不根据协定而飞入中国领空就是侵犯中国主权。(战捷等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边防(学科分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