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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国防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5-08-20 10:56:54

  沿海国(或群岛国)主权管辖的陆地领土及其内水(或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海床、底土及其上空。是沿海国发展经济、开发海上资源、行使国家主权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区域。

  领海的范围是领海基线至领海线之间的海域。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也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划分的起始线。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水域为领海。领海基线主要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也称低潮基线,即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多为海岸线平直的国家所采用。直线基线,是在大陆沿岸和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的点作为基点,将相邻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所形成的折线。直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属于内水。直线基线多为海岸线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国家所采用。领海线,指领海的外部界线,即一条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主权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享有排他性管辖权。管辖权主要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专属管辖权、航线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等。但领海也有某种与领土其他部分不同的制度。国际法规定,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其条件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以及国际法有关规则。例如,通过必须是继续和迅速的,即不得停船和锚泊;军舰通过时要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定等。

  领海制度是随国际法的发展逐渐形成的。18世纪初,法学理论有以武器威力所及作为领海宽度的主张,按当时大炮射程可达的距离,形成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最初根据,并被当作国际惯例。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武器射程增大,沿海国为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除一些国家仍保持3海里领海宽度外,多数国家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还有一些国家宣布其领海宽度为4,6,10,18,25,30,50,70,100,130,200海里等。1982年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1992年2月25日中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海床和底土;中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19%年5月巧日,中国政府发表了关于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声明。

  领海作为一国主权管辖下的水域,处于国家领土的边缘,对国家安全和海洋交通、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海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国家的领海位置、宽度、走向及其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是国防建设的地理依据和国家军事地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战捷等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边防(学科分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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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杨兆莲
  【稿件来源】: 宁夏国防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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