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国防教育科学研究和军事教学指导的机构。由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和部分专业管理人员组成。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推荐,由教育部聘任,均为兼职,一般每届任期3年。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下设秘书处、教学研究指导组、师资培训指导组、教材建设与评审组。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①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原则,要求和规定。②研究、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大纲、教改实验、军事教学课程评估等有关方案、意见。③提出教材建设的规划计划,研究、审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④评价、审定有关军事教育和国防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成果。⑤主办全国性军事教师培训班(讲习班、研讨班),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军事教学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为全面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课程建设,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1997年4月,国家教育部成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育部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加强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提高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防教育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 国防教育》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