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军队科研岗位津贴制度规定落细落实,激励一线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改革期间科研岗位绩效津贴和等级津贴发放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全军部队施行。
科研岗位津贴制度是中央军委批准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建立充分体现科技人才知识价值和智力贡献的分配制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吸引保留优秀拔尖人才具有重要作用。《暂行规定》以《关于试行军队科研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度规定为依据,针对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破解影响制度规定执行的瓶颈为突破口,从执行层面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暂行规定》重点围绕发放条件、程序办法、责任主体等,细化完善6个方面28条务实措施。明确绩效津贴发放组织实施方法,强调确有绩效、经过认定才能发放;明确承担科研项目的军队单位和部门,均可按规定发放科研岗位绩效津贴,科研项目组成员中的外单位和地方人员也可以按规定发放绩效津贴;明确未纳入科研计划管理、未列入科研经费保障渠道的工作性研究任务,以及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不得发放绩效津贴;明确绩效津贴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由各单位根据科研管理实际确定;明确在站期间的军队博士后研究人员等5类人员享受等级津贴的具体办法。
《暂行规定》还对科研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督导落实提出要求,明确各单位领导要主动担当作为,把科研岗位津贴发放问题解决到位,让好政策发挥出好效益;着眼建立管人、管事、管钱和监督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科研单位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纪检部门、审计机构在科研岗位津贴发放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压实各方责任,优化工作流程,依规全程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科研岗位津贴发放工作高效顺畅。(记者 孙兴维 通讯员 袁峰)